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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
有關中華民國游泳協會及足球協會函轉教練違反「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」(下稱本辦法)案,詳如說明
公告人公告日期類型剩餘天數點閱數
體育組長2024-11-01 18:25:03一般公告334天31

內容

一、 依據依據桃園市政府113年9月2日府體競字第1130243067號函及113年9月2日府體競字第1130243856號函辦理。
二、 旨案資訊如下:
(一) 游泳協會於113年8月7日召開「113年第4次紀律委員會」,會議審議確認林○旭教練有性騷擾情事,有本辦法第4條情形,決議依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註銷其所持各級教練證,並依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,終身不受理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。
(二) 足球協會於113年7月12日召開「113年第7次紀律委員會」,會議審議確認吳○展教練對未成年有性騷或性霸凌行為情事,有本辦法第4條第5款(或第4條之1第5款)情形,決議依本辦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註銷其所持各級教練證,並依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,終身(或3年或議決1年至4年)不受理其參加各級教練資格檢定。
三、 本案請依「個人資料保護法」及其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,倘需教練明確資訊,請逕洽該協會承辦人:
(一) 游泳協會陳先生,電話:02-87711486。
(二) 排球協會徐小姐,電話:02-25961185。